列印時間:113/05/06 10:27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資通安全檢驗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前項受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
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
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