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9:53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定期檢驗時,應於二個月前將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抽
檢數量、合格基準、自評文件格式及繳款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受檢驗之設置
者(以下簡稱受檢驗者),受檢驗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繳
費。
前項受檢驗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配
合檢驗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
申請變更檢驗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變更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