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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受檢驗者收受前條通知後,應於通知所載期限內提出自評及佐證資料。
前項自評及佐證資料不全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受檢驗者限期補正或判定不
合格。
受檢驗者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檢驗,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
協助檢驗之進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