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 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