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22:25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第 5 條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案件無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不予受理情形後,通知相對
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調處同意書。
相對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調處同意書者,視為拒絕調處。
相對人拒絕調處者,調處不成立,調處程序即告終結。
相對人同意調處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調處費用。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