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1:54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3 條
經營者應自開始使用用戶號碼營業之日起,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號碼可攜服務以同一號碼類別間之可攜為限。
前項用戶可攜之號碼類別如下:
一、市話號碼。
二、行動通信號碼。
三、○八○受話方付費號碼。
前項第一款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機地點者為原則。但服務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