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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9 條
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
管理者於經營者或其他電信事業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時,應與其個別簽
訂服務契約;服務契約內容之訂定應以委託管理契約為基礎,且不得牴觸
委託管理契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