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加值通信服務網路性能審驗者,應自訂加值性 能建議書之審查或測試項目、測試方法及合格基準,提供主管機關進行審 驗。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網路性能審驗時,得參考國際標準或實務需求,修正其 審驗之審查項目、測試項目、測試方法或合格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