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7:10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15 條
審驗合格證明遺失、毀損及變更內容時,得檢附換(補)發申請書,向主
管機關申請換(補)發。
經主管機關核發審驗合格證明之公眾電信網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審驗合格:
一、未通過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驗,經命其限
    期改善而未改善或無法完成改善。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