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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5 條
申請人應檢附文件齊全後,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審驗日期,申請人應依
審驗日期配合主管機關進行審驗。
申請人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前項審驗,並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員隨同
協助審驗之進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