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9:07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完成審驗後,審驗結果符合一般性審驗及網路性能
審驗之技術規範者,應發給審驗合格證明;審驗結果符合自訂加值通信服
務網路性能審驗之項目及內容者,得公布於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
主管機關進行審驗,審驗結果不合格時,可於二小時內,針對不合格審查
或測試項目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現場向主管機關提出該項目之再次測試
,並以一次為限。
審驗結果不符合者,應通知申請人,並載明審驗結果及不符合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