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6:35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3 條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
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服電話、網站或至指定營業場所臨櫃等方
式受理。
前項所稱用戶身分資料,指用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可資識
別用戶身分之方式。
用戶為法人、非法人團體、商號或政府機關(構)者為第一項之查詢時,
應由其代表人、負責人或經其授權之代理人提出請求。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第一項查詢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
面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親自提出請求。
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程序、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
、查詢費用、繳費方式及繳費期限等事項,電信事業應於網站及營業場所
完整揭露,並以顯著之方式使用戶知悉。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