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6:14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
    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
    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動通信之行動臺、接取網路(含基地臺及其
    控制器)、核心網路(含交換設備、網路功能元件、網路管理設備及
    帳務管理設備等)、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通信系統。
三、固定通信網路:指一或多固定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四、行動通信網路:指一或多行動通信系統所組成之通信網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