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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5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組成評鑑小組
進行實地評鑑;經實地評鑑未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列舉不符合事項,
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一項評鑑小組設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及評鑑委員三至五人,任期
均為一年。
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