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 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 件。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 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