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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與驗證機構簽定之委託契約,期間為四年。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
三個月起之二個月內,驗證機構得申請辦理續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第
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及實地評鑑。
前項契約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第八項暫停者,驗證機構不得受理新審驗案
件。但已受理之審驗案件,應繼續辦理至完成審驗為止。
委託契約關係消滅時,驗證機構應將受理審驗案件相關案卷資料,於委託
終止日起七日內移交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