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1 18:59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21 條
普及服務提供者應訂定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其修正時亦同。但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數據通信接取
服務之提供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普及服務提供者修正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普及服務提供者於組織、業務及營運等事項有重大變更而須修正會計作業
程序手冊時,應予修正之,並於修正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記載並說明執行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具體方法
及步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