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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9 條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
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
列營收:
一、月租費收入。
二、通話費收入。
三、裝置費與接線費收入。
四、接續費收入。
五、網路互連收入。
六、專線或其他網路設備出租收入。
七、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收入。
八、其他服務收入。
九、營業外收入。
不經濟地區行動通信基地臺之棄置營收為各不經濟地區行動通信基地臺之
服務收入。
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跨偏遠地區及非偏遠地區,普及服務提
供者計算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總普及服務淨成本時,得計入該市內網路
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所生之普及服務淨成本。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