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9:20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電信線路,指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設置之
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
管線。
本辦法所稱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與其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管線
、電信引進管線、建築物內之管線,與其各項電信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
、手孔、塔臺、電桿、交接箱、配線架、機房及其他附屬或相關設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