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6:32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設置者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
訂日期進行會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商不成者,得洽請當地政府
或許可各該管線設置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一、無適當地點可供遷移者。
二、施工技術或經濟上有重大困難無法解決者。
三、有關於遷移費用負擔之爭議者。
四、電信線路遷移有發生糾紛之虞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