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4 07:56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
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