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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3 條
設置者設置衛星地球電臺,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
式及格式,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發給
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於建築物屋頂設置天線直徑大於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者,
    應檢附電臺設置切結書。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
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未依第一項第五款切結書之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
設置者不得設置;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設置者應於異動前完成變更
核准。
設置者設置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衛星地球電臺提供用戶使用,其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並檢具登錄申請表辦理登錄,始得使用
,免取得設置核准證明及電臺執照。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
考量辦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