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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4 條
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
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
內,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
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