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20:59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5 條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完成,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
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衛星地球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電臺設置地點、車牌號碼、航空器名稱或船舶名稱。
三、設置者名稱。
四、頻率及頻寬。
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
六、天線廠牌、型號。
七、有效期間。
八、衛星名稱、轉頻器編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