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7:10

法規名稱:
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第 8 條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
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設置核准證
明或電臺執照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