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0:18

法規名稱: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電臺設置核准、電臺執照之核發及換發,
主管機關得委託監督其業務之中央機關(以下簡稱受託機關)辦理。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設置電臺,應檢附申請書及無線電機件規格說
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於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
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公務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增設或汰換電臺設備時,應檢具無線電機件規
格說明書,申請設置核准。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