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7:45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22 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
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
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