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23:43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6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所屬人員與調處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三、其他違反電信法令之情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