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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使用資源之申請者檢具之營運計畫,審查基準如下:
一、總體規劃:
(一)市場趨勢及經營策略:應提出未來五年之市場規模預估及達成策略
      之執行計畫。
(二)服務型態、營業區域及資費規劃:應提出電信服務項目及相關資費
      類型。
(三)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二、財務結構:說明未來五年預估之財務結構、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劃,並
    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三、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
(一)說明組織結構。
(二)訂有人力資源運用及發展計畫。
(三)說明直接及間接之股東結構。
(四)說明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股比例。
(五)說明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
      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其營業規模所提供服務之供裝時程、流量或話務之異常通知方式
      、服務型態說明與警示,及資訊揭露方式應有妥善規劃。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並
      說明其公開揭露之方法。
(三)訂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載明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變服務,其中包含符合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布之統一訊息交換格式及備援設備。
(二)採取二種以上用戶身分查核確認方式。
(三)使用國際直撥電話網路識別碼或撥號選接網路識別碼提供長途、國
      際通信服務,負有接續受話之義務時,提供可行之路由資訊取得之
      機制。
六、其他營運相關事項:
(一)至少包括公開營業資訊之網站及主動傳輸重要服務資訊之傳輸方式
      ,以明顯公開且易於取得之方式揭露重要服務資訊:
      1.服務供裝時程。
      2.障礙修復時間。
      3.提供多元客服管道及免付費客服專線。
      4.報修管道方法種類。
      5.寬頻上網服務速率查詢方式。
(二)終止或暫停服務之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包括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宣導措施及客服應變之妥善規劃。
(三)符合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