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10:12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0 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
、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於審驗案件完成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將
審驗案件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但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須保密者
,驗證機構得依申請審驗證明者之申請設定保密。
前項外觀照片等審驗資料申請設定保密者,經主管機關或原驗證機構確認
,其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業於國內、外公開
陳列、販賣或逾保密期限未申請展期者,原驗證機關(構)應至主管機關
指定網站揭露相關資料。
第一項保密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於保密期間屆滿前十四日起七日內
申請展期,展期最長為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