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3 16:32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
管機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
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
(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