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09:33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7 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但驗證機構經認證組織認可其產品驗證制度
符合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之認證有效期限先於委託審驗契約
期限者,以該認證有效期限為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屆滿日。
驗證機構如欲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委託
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紙本或電子檔案,
向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評鑑: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測試機構符合 CNS17025 或 ISO/IEC17025 標準之證明文件。
三、驗證人員名冊。
四、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17065 或 ISO/IEC17065 標準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經審查合格者,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前項委託審驗契約期間自原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
驗證機構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未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如欲
再辦理審驗工作,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擔任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十四日,停止受理申請電信管制射
頻器材或非隨插即用射頻模組(組件)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
並於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前,完成已受理之審驗案件。但驗證機構已依
第二項申請繼續辦理審驗工作,並經審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