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3:26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3 條
測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停辦理測試作
業,經主管機關確認改善完成,始得辦理測試作業:
一、不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二、未依審驗辦法及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辦理測試作業。
三、拒不提供相關文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派員實地查證。
四、經主管機關或認證組織認定違反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標
    準。
前項測試機構暫停辦理測試作業之期間至少三個月,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
輕重予以延長至一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