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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7 條
本法施行前受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者,於本法施行後得依本法
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至委託審驗契約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後如欲繼續辦理審
驗工作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