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8:43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審驗辦法、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與主管機關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
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
,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