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8:42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1 條
申請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者,應檢附下列器材、文件之紙本或電子
檔案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核發印有審驗合格
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者
提供申請審驗器材之檢驗報告或測試報告:
一、待審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自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申請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技術規格資料或型錄,應包含頻率及輸出功率等技術
    規格。
四、器材來源證明文件。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檢附
    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子檔案,包含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主管機關留存外,其餘器材、文件於
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證明時一併發還。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