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8:30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8 條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
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發給印有
符合性聲明標籤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
(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器材、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符合性聲明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器材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器材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
    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器材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器材樣品內部及電路板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
    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
    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
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
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 4x6 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外,符合性
聲明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
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
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