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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0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
物品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申請經審驗不合格者,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
者於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屆期未申請複審或
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