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8:22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22 條
申請審驗、審驗證明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
標準於申請時向主管機關繳交費用。
未依繳款憑條之繳費期限繳交前項費用者,不受理其申請審驗、審驗證明
補發、換發、登錄或設定。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