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23:23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所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
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規定,認可該國、該組織或其經濟體之測試機構或
驗證機構,並承認其所簽發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
檢驗報告或審驗證明之效力。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