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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2 條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
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
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
知遇險船舶。不能立即前往援救時,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