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2:47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22 條
船舶申請核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
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新建(購)函、本國船舶國籍證書
    、小船執照、遊艇證書、漁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表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船舶號數(或小
船編號、漁船統一編號)、船舶名稱、航行區域及電臺種類等船舶資料。
船舶重複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船舶經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廢止船舶國籍證書、小船執照、遊艇
證書或漁業執照時,主管機關應依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通知,收
回原核配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經主管機關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原申請表內之申請人、地址或船
舶名稱異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為學術研究、科技研發或實(試)驗需申請核配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者,
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有效期間為一年。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一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