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7:00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船舶無線電臺:指於船舶上裝設供通信使用之無線電收發信設備或遇
    險自動通報設備。
二、遇險通信:指船舶遭受火災、爆炸、浸水、碰撞、擱淺、傾覆、沉船
    、失控漂流、武裝攻擊、其他海難事件、棄船、執行與協調搜救或人
    員落海等,有立即危險之虞之相關通信。
三、緊急通信:指船舶機件故障、貨物流失、醫療援助或航行嚴重受阻等
    緊急事件相關通信。
四、安全通信:指船舶航行時涉及氣象、水文、能見度與漂流物等航行安
    全相關通信。
五、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規定,使用
    於水上行動業務及衛星水上行動業務,作為唯一識別船舶無線電臺、
    船舶地球電臺、海岸電臺、海岸地球電臺或其他電臺之識別碼。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