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12:10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7 條
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
通信:
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
    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
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
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