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15:35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1 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
    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
      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
      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