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1:57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2 條
申請登記為丙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設置合法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之人員至少一名,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電
    信工程業之職務: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
(二)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
      者。
(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丙級以上之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
      、配電電纜裝修、變電設備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職類技術士證或依
      法考驗合格取得證書之甲種或乙種電匠。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