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7:59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7 條
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
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一、申請書。
二、資本額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登記執照影本。
四、營業項目已登載電信工程業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