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21:58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18 條
應聘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應聘人員得檢具
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於期限內補足應聘人員人數,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應聘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