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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4 條
甲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
    滿一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
      制工程、電子工程、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
      資訊科及格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檢覈電機工程技師
      、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科或特種考試一、二、三等考試電信高
      級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高級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一級線路作業員考試及格者。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
      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高級技術員
      以上資位銓敘合格者。
二、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
    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四等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
      、電信工程、電機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科或特種考試四等考
      試電信技術員及格者。
(二)任職電信機構期間,應交通事業人員技術員升資考試及格者。
(三)特種考試有線電話作業員二級線路作業員、交換機作業員考試及格
      者。
(四)取得勞動部核發之乙級以上通信技術職類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證
      者。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非屬本款第一目之技術類別及
      格,任職電信機構期間,並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以技術員以上
      資位銓敘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學院以上
    電信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資訊工程、資訊處理、
    資訊、電機工程及其相關系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具電信交換、
    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二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款至第八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
    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五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五、符合第五條第九款至第十款之資格,並具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
    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經驗滿八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