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1:51

法規名稱: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第 8 條
經營電信工程業者,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
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以下簡稱登記執照)。
電信工程業者取得登記執照後,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
營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