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2:13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4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
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
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及原證明相同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