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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第 37 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
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
    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
商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